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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4〕32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1-08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6〕86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第六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为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按照《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此项减免应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的规定,今后对纳税人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产将直接免予征收房产税,不再需要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为规范管理,该项行政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应于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申报已拆除临时性房屋名称、保留继续使用的房产名称、用途及原值(或造价,没有造价的,应估价入账),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房产原值、投入使用时间等资料。对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后未拆除仍然继续使用的房产应并入应税房产中,缴纳房产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建工地施工期间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管理,应于企业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对纳税人的竣工或投入使用工程及拆除情况进行一次纳税检查,发现有未拆除继续使用的,应予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取消对房管部门出租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房产税。《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此项减免应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今后对房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用于居住的公有住房直接免予征收房产税,不再需要经过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为规范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免征房产税的管理,凡超过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居住等超出规定免税租赁范围的,均应征税;对纳税人将非免税租金收入混入免税租金的,应予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取消对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厂区以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八条第七款:“单位、个人举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光荣院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辽地税发[2003]113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企业厂区以外的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