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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发〔200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21年度)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等四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18〕37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 〔2016〕4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青政发〔2020〕4号规定,(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将第五款修改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优抚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各区市政府应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优抚对象在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五条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各款不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予以重点保障。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单位整体参保缴费困难的可为其优先单独缴纳。单位确实无力缴费的,通过以下资金渠道予以解决:对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企业、市属国有或集体破产企业,缴费资金从国企改革资金中列支;对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青政发〔2002〕78号)文件,实行国企改制的企业,缴费资金由改制企业负担;对其他企业,经本级退役军人事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为其缴费。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其所在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本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从各区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含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含参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2005年2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所需补缴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对2005年2月1日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限制,按照我市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按规定自负的医疗费(含起付标准以下费用、按比例分段自负费用以及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需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不含需个人全额负担的统筹范围外费用),以及参照执行离休人员的扩大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残疾军人凭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单,向所属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全额报销,所需资金从各区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确定,补助金按年度划入医保个人账户卡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可持医保卡在统筹范围内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第六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参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区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无工作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为申报。被确认为旧伤复发且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鉴定费从区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整体参保缴费困难的,可为其优先单独缴纳;单位确实无力缴费的,通过以下资金渠道予以解决:对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企业、市属国有或集体破产企业,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