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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劳社医函〔2008〕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仍相对滞后。为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个体工商户的用工风险,现作出如下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08〕11号)规定,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加快推进餐饮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结合实施“平安计划”,将个体工商户扩面列入全年扩面计划同步实施。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个体工商户行业分布特点、营特点及用工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对难以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参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