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财金〔2022〕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劳动(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四位一体” 民主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人社部发[2011]30号),现将《南通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南通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彻底缓解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事务缴费难问题,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事务代理,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委托,代办有关劳动保障事务的一种管理与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滨海园区)户籍、市属改制企业协保、保养、已在本地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以及其他符合事务代理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申请劳动事务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户籍或档案归属地管理为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代理机构,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代理关系,并以代理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的各项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员提供的各种证件、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事务代理项目包括:
(一)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生育); (二)保管代理人员个人档案,并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
的相关证明;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