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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难”问题,打通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通道,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医药高新区,下同)由政府投资建设(含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转换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的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转换;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的实施。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售卖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市房管或区住建部门按照不超过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80%的原则进行测算,商价格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由市房管或区住建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统计,并会同价格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以申请租售转换: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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