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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6〕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101号)精神,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积极作用,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现就推广PPP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广PPP模式的重大意义及总体要求

  (一)推广PPP模式的重大意义

  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PPP模式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实际,围绕三大主题工作和“四个名城”建设,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我市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三)遵循原则

  1.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将PPP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双方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2.回报合理,风险分担。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确保社会资本有盈利但不暴利。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PPP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3.公开公正,规范透明。PPP项目必须坚持程序规范透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4.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PPP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带来支出压力。

  (四)发展目标

  通过PPP项目的不断实施,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把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管理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适用范围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执行。

  1.存量项目。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具备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大力推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PPP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2.新建项目。新建公共服务类项目,应优先采用PPP模式,由各市(区)政府及市级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平衡状况,按照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统筹论证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保证决策质量。

  二、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

  各市(区)、各部门应按照《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建立健全PPP项目实施制度体系,严格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PPP项目分阶段实施流程见附件。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行业发展规划,在新立项项目中应优先考虑PPP模式,从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适合PPP模式改造的项目,社会资本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合作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和初步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明确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期限与回报机制等。

  PPP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由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属事业单位实施,也可以是政府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部门和单位,不包括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

  财政部门应会同发改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征集的PPP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等筛选工作,确定备选项目,制定PPP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建立动态管理、滚动实施、批次推进的PPP项目储备库。对经财政、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并经政府决策通过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在落实资金来源时,政府将不再由财政和有关融资平台安排项目的建设经费。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PPP项目汇总,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纳入市PPP项目储备库。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区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建立并完善全市PPP项目库,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备选项目。各县级市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PPP项目,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直接报省级财政部门。

  (二)科学进行评估论证

  各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备选项目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要求,积极运用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实施PPP项目进行筛选,确保在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促进创新和竞争等方面比传统模式更具优势。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要求,对拟实施PPP项目从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方面进行全生命周期财政支出责任识别,结合本级财力状况、收支结构、债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财政可承受力评估,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量化额度,按照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比例安排。

  (三)合理确定权利义务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在中介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应征求同级财政、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应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及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的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环节,实现责权利对等。引入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如单方面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赔偿。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四)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各市(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选择PPP项目合作伙伴。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加强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完成政府采购规范程序,征集到意向社会资本合作方后必须报同级政府批准。省级以上试点示范项目在省级政府采购平台组织实施。

  (五)依法制定合作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与PPP项目其他参与方在平等协商、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签订合作合同,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功能、合作模式、绩效要求、风险分担、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付款方式、收益调整、退出机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涉及的合同文本由专业机构出具意见后,各级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协商、完善,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合同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合同文本及签约事项报同级政府审批。

  (六)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社会资本方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保证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并履行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依约提请财政部门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惩处及超额收益分享条款。社会资本要履行好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维护公众利益。要积极进行业务转型和升级,从工程承包商、建设施工方向运营商转变,实现跨不同领域、多元化发展。咨询、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要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促进项目增效升级。

  (七)保障服务持续有效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住建、发改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共服务质量进行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标准的,社会资本要限期完工或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健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依法积极协调解决争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及变更社会资本方的,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但应当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项目资产移交时,要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八)建立绩效管理体系

  积极构建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对项目的产出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成本费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九)做好合作项目移交

  项目合作期满后,财政部门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办理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三、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制度保障

  (一)健全财政管理制度

  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