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老工伤人员更好地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8号)、《转发部工伤保险司和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15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老工伤”工作
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区人社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充实和加强经办力量,规范业务基础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任务。
二、完善管理,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苏劳社工[2008]9号),仔细排查可能遗漏的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发现一个纳入一个。尤其对于转制、分立、撤并、破产企业,做好老工伤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不让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留有死角;对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名单及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对企业和老工伤人员进行走访和复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每一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落实。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三、合理界定,进一步明确老工伤人员对象与范围
凡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工伤人员,均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管理的工伤人员,可以纳入老工伤人员范围。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