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政规发〔20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 镇政发〔2018〕4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0〕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6月24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镇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8号)、《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方式,严格控制和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条 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实行梯度价格控制、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制定实施细则及排污权核定、分配、收储等相关技术规范。
市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资金监管,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价格监管,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排污权交易信息,根据规则实施排污权交易的管理。
第二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六条实施有偿使用的排污权指标总额,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企业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权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国控、省控污染源核定情况进行复核。
第八条现有排污企业应当根据规定,提出使用排污权的核定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企业,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提出新增排污权的核定申请。
排污权初始为政府所有,排污企业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排污权。
第九条排污企业对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排污权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排污权核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企业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认可排污权核定结果。
排污权核定结果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排污企业有偿取得排污权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有效期5年,排污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并与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和储备
第十三条排污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公开挂牌、拍卖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第十四条排污权交易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镇江生态文明建设管理云平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