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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1-12-12

法〔2011〕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