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苏政发〔2009〕155号
)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新农保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紧紧围绕全省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好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各辖市、区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新农保制度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在2010年4月底前,实现与国家、省新农保政策的对接;6月底前,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发放率达到95%以上;12月底前,全面推行新农保制度,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参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二、调整参保范围
参加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统一调整为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三、规范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员按选择的缴费档次,采取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助,以减轻参保人员缴费负担。补助资金可在集体公积金和土地补偿费村组留存部分等集体所有的资金中列支。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辖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和贫困家庭残疾人等参保缴费困难群体,各辖市、区政府或集体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保费,帮助其参保。
四、提高养老待遇
(一)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60周岁及其以上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月最低发放标准调整为60元。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补贴领取人员,可按原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后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各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为60元;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各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并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新农保保障水平。
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金领取人员,维持原计发办法,年满60周岁后按本通知计发标准发放。当原计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