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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镇政发〔202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完善内部控制、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的作用。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整合内部审计资源,统筹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拓展审计监督深度和广度,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立体化审计监督体系。

二、强化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置总审计师。

三、优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及按规定应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均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单位应根据需要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部机构。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要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有条件的应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二)重视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四、认真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突出内部审计重点,推进审计全覆盖,发挥内部审计“经济体检”功能。内审机构应将本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与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审计有机统一,围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国家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履行职责、制度建设、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权力制约、矛盾化解等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内容。

各单位要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审计思维,提升大数据审计能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提升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一)完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地,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二)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