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2〕81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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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报市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0〕35号),对推进我市国有(集体,下同)企业改制(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下同)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改制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改制工作的规范性,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对改制成本的承受能力,加快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现对改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改制工作的总原则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必须坚决、尽快、规范有序地退出,不再控股。要通过好企业先改、优质资产先退、优质存量先盘等方式,积极筹措改制成本,加快改制进程。
(二)按照明确目标、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行业整体改革方案,有计划地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改制中,要坚持做到产权人格化、投资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经营者职业化和产权明晰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经营者骨于入股到位。
(三)企业改制要以转换经营机制、实现长远发展为目标,同时切实安置好富余职工,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关于规范资产审计、评估和处置
(四)企业改制时,必须对国有资产按先审计再评估的程序规范操作。企业改制的审计、评估机构,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包括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未授权经营的由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确定,具体聘请手续由改制企业办理。
(五)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诚信、客观、公正。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从事国有企业的审计、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执业资格;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企业整体改制时,经财政(国资)、税务部门批准,可按下列办法进行资产的调整、剥离和出售:
1.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含抵押物品),剥离出的非生产性资产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有(未授权的暂委托原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资产,可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也可由组成的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
2.对改制企业应收款中超过3年,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歇业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必须在取得有权部门证据后,方可报同级财税部门批准核销。属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临时性恶化,暂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3年以上应收款,原则上不能核销。对3年以上未予核销的应收账款余额和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不再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收回。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对3年以上未予核销的应收账款余额,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对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
3.改制企业可按存货市价低于存货成本的数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并按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顺序冲减所有者权益。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的数额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审定;对存货市价低于存货成本的数额,如已作为资产损失核销或资产评估减值处理,并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后调整所有者权益的,不再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
4.企业历年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结余,可作为对离退休、公(工)伤致残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医疗费补充,也可作为改制成本用于职工的安置补偿。结余数额较大且改制成本足够的企业,也可拿出不超过50%的结余,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企业自主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作为股本投入时不能由职工持股会持有。
5.企业改制时,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优先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以变现收入一次性或分期按规定予以补缴,免交滞纳金。工伤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级的,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伤残就业补助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按人均5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变现后缴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今后企业不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已参加医保的企业,改制时不再剥离人均8000元的离退休人员、公(工)伤致残等人员的医疗保障费,但原退养人员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1962年精简下放人员仍应按人均8000元的费用标准从企业净资产中继续剥离。
6.企业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详见第15、17、18条)。
7.企业改制时经调整剥离后的净资产,在转让作价时提倡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采用协商定价方式的,必须经改制方案的审批部门批准。经批准采取协商定价方式的,为鼓励外部法人、自然人和企业内部经营者、职工认购企业股份,认股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持股超过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改制时,转让定价方式及浮动比例也可采用一企一议的办法。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可按零资产转让。
(七)改制企业法人代表在改制中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财政(国资)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认真审查准备核销的每笔资产,严格按政策规定,准确认定核销金额。如损失系承担改制的经营者造成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这部分资产损失已反映在企业历年的销售和利润中,并已对经营者兑现了年薪等奖励的,原则上应收回奖励。
(八)经批准核销的应收款,企业应作账销案存处理,并以契约形式明确继续由企业负责催讨。收回的账款一半留给企业,作为企业资本公积;另一半上缴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未授权的上缴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如有隐瞒以侵吞国有资产论处。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防止漏评和低估。凡涉及专利、技术、品牌、字号以及因政府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资源及无形资产,企业改制时必须予以合理评估;对一时无法作出正确评估的无形资产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对不动产的评估,应避免重复评估和重复收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须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十)为了提高企业支付改制成本的能力,对国有资产未授权经营的系统,下属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应向政府缴纳土地评估价40%的土地出让金。如企业改制时需消化成本较高的,根据会办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上缴市政府的出让金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但上缴市政府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1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办理国有资本转增手续。
(十一)企业改制后国有股权的退出或转让,必须经过审计、评估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土地管理有关法规办理。
三、关于企业改制时财政周转金借款及银行债务的处置
(十二)企业改制中涉及财政周转金借款的,改制时必须与财政部门妥善落实处置方案。
(十三)企业改制中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必须与债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债务。涉及担保等或有债务责任的,可在征得相关金融机构同意的前提下,采取转移担保、国有资产或股权抵押、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承诺等办法,妥善落实改制前的或有债务,以利企业顺利改制。
四、关于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
(十四)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劳动力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十五)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六)按上述第15条剥离职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的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