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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8〕78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充分利用城市广告资源。根据市政府 [2008] 24号《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文件和市政府关于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专题协调会议精神,现就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户外广告泊位拍卖、招标的范围为,东至廖家沟,南至长江,西和北至扬溧高速范围内位于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以及扬溧高速、润扬路、沿江高等级公路、宁通公路、扬菱路等道路两侧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暂未编制户外广告规划的道路,其用于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须经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审定。上述范围内,现邗江区所管理的户外广告泊位,纳入市拍卖、招标,由市统一组织实施。

二、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现有广告设施的为二年;新建广告设施的,普通广告牌为2-3年,电动翻版、高立柱为4年,LED显示屏为5年。拍卖、招标成交后给予45天的制作招商期。

三、广告泊位出让后,由买受人自行建设广告设施,自行使用、维护,到期以后,无偿自行拆除设施。广告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责任由设施产权人负责。广告泊位上现有广告设施,不符合规范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应予拆除;符合规范可以继续使用的,可转让使用,但泊位买受人不接受的,原设施所有人应无偿拆除。

四、户外广告画面应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陈旧、破损的必须及时更换。不得发布烟草广告和类似“性病”、“牛皮癣”等医疗广告。发布期内广告牌空置不得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