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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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本级用人单位的离休干部及其遗属(专指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下同)的医药费统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征缴
(一)资金征缴办法:市属机关、全额事业、差额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所属单位承担。每年1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老干部局,按当年1月1日离休干部及其遗属在册人数,向离休干部离休时所在单位征收当年的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医药统筹费。离休干部或遗属当年去世的,征缴的医药统筹费不再返还。
(二)资金征缴标准: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标准为14400元/人.年;离休干部遗属医药统筹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
(三)困难企业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解决的,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批准减免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足。
三、医疗待遇
(一)离休干部因病用药、使用诊疗或服务设施的目录范围,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和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执行。
(二)离休干部因病就医,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按实报销。因病情需要使用人血白蛋白注射液以及使用体内医用植入材料的费用,个人负担30%;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费用,个人不负担;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离休干部的遗属享受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管理
(一)离休干部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离休干部每年自主选择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确定,年内不得更改。离休干部在市定点医院之间的转院支出,由转出和转进医院之间办理结算;转市外医院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结报。
(二)离休干部确因生活需要长住异地的,应当在每年的12月1日前由本人或其亲属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向市老干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本人应当在生活地确定一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离休干部或其亲属可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三)市属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