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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20〕15号),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守准公共功能定位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保本微利运营,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力争3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担保主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业务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市级担保公司要主动与县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引导县级担保公司降费让利,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县级担保公司综合实力

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积极提升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纳入名单范围统一管理。县级担保公司要积极同市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市级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逐步控股或参股县级担保公司,适时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市、县担保公司负责为辖区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担保公司负责为县级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尽快实现县级担保公司直接担保、市级担保公司再担保的市、县合作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加强政策倾斜和业务指导,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研究设计同银行和客户需求有效衔接的银担合作产品,通过创新产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控标准上的适配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合作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要重点推进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建立动态资本金补充机制。市、县要建立与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鼓励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通过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对市级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为代偿率小于1%、1%—3%、3%—5%、5%—8%(含)四档,分别按照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代偿率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建立本地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市财政对市级担保公司开展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给予年化担保费率0.5%的担保费补贴。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补贴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为加快推进以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为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取消反担保,由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相应降费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业务奖励机制。对当年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额超过年初计划增长比例、增长额(占比各50%)综合评比前3名,且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业务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

六、加强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本金注入、负责人薪酬等情况挂钩。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实行专业化运营

在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基础上,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尽职调查、风险分类、代偿追偿和尽职免责等工作指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管理制度,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净化行业生态

各县(市、区)要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抽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德州审计中心、市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德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专班成员单位抽调,实行集中办公。〔责任单位: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国家和省对农业融资担保业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2-22

一、政策背景

政府性融资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是一项创新担保模式,是公共财政职能的延伸,可以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功能作用,促进普惠金融业务扩面、下沉,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力促进就业,推动创业创新,助力财源建设,增强地方经济发展活力,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小微企业和“三农”是吸纳就业、激励创新、带动投资、促进消费的主力军,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缺乏信用支持又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原因,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有效弥补“市场失灵”。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20〕15号号)。

三、出台目的

为了赶超先进、促进发展,结合调研情况,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出台该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作为公共财政职能的延伸,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小微企业信用水平,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对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改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尽快弥补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滞后的短板弱项,有利于为企业解难题、“助企开门红”。

四、重要举措

1.2022年我市将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担保费全免。

2.加快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县市区以参股方式入股市融担公司,市融担公司履行相应担保责任;争取更多的县级担保公司纳入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建立市县两级注册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五、名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