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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28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7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2002年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一次修正,2011年省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正)

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



附件2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医疗抢救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丧葬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对《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境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四、对《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