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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9日


宿迁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有效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扶持政策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5〕1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是指市政府整合统筹市级现有各类风险补偿资金和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市区各类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池总规模10亿元,通过“实际+虚拟”方式安排。实际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用于设立资金池的省、市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虚拟资金为市财政承诺兑现的资金额度。

第四条  资金池主要包括:

(一)省、市合作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包括“苏科贷”、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小微创业融资基金、支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

(二)市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三)中小企业还贷保证金。

根据(一)、(二)类资金池的运作绩效,对运作效果好、进度快的资金池增加资金规模,增加部分采取虚拟方式安排。

第五条  资金池的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六条  明确各类资金池的扶持范围,避免重复交叉:

(一)“苏科贷”的扶持范围,主要是省级和地方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除“苏科贷”支持对象之外的市区科技类中小企业;

(三)小微创业融资基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全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支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市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扶持范围,包括市区大中小各类企业,重点扶持“511”及产业集聚领域的市区企业;(一)~(四)类资金池不能满足其扶持范围内企业融资需要时,本类资金池给予扶持;

(六)中小企业还贷保证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该资金的会员单位。

第七条  省、市合作设立的资金池扶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市企贷)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区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五)符合市企贷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第六条的(一)、(二)类资金池定期公布扶持企业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合作银行使用市企贷投放的贷款,必须是新增贷款,不包括合作之前已投放的存量贷款。合作银行应将存量贷款对象名单和已授信贷款额度或已发放贷款额的明细提供给市相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省、市合作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省、市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流程运作,由相关合作银行对扶持对象进行独立审贷。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的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企贷资金和中小企业还贷保证金的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市企贷采取“市企贷+银行”或“市企贷+银行+N(担保、保险、企业等)”合作模式。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协商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市企贷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市企贷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规模。合作银行贷款投放规模不低于市企贷额度的10倍;

(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

(三)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