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文旅字〔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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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太白湖新区文化和旅游局、高新区党政办文旅处、经开区软环境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中心,局属各单位,有关部门:
现将《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完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的相关精神,引导发展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管理体制科学、运营机制高效、文化内涵丰富,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全市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由文化资源大市向经济文化强市的跨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凡济宁市境内,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
第五条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及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为示范基地搞好相关服务。
第六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政策,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二)在济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三)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具体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营制度;较强的文化产品创新和策划营销能力;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净利润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较强的文化内涵或技术创新、研发能力,拥有一定的文化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创意研发投入居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经营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具有鲜明独创性,具有引领意义和典型示范作用;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
(七)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八)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特殊人群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直、驻济中央企业直接向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各县(市、区)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由其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10份):
(一)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二)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五)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七)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八)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九)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十)企业近2年来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十一)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命名
第十二条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