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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6〕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5〕9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苏政发〔2014〕138号),结合泰州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需要,以“人的城镇化”为目标,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着力吸引优秀人才,方便市外务工人员落户,提高本地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积极性;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泰州市区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防止农业转移人口“被城镇化”现象发生。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现代化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确保达到66%,力争达68%,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确保61%以上,累计转移农业人口29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以内。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宽落户限制。认真贯彻落实《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泰政规〔2015〕8号),把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作为落户城镇的基本条件。真正做到“四个不受限制,八个宽松条件”,即:户口迁移不受居住年限、投资金额、居住面积、学历职称等四个方面条件限制,在人才引进、投资经商、购房、务工、干部调动、军人安置、随军家属、亲属投靠等八个方面实行准入宽松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成套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对于购买的成套商品房或迁移安置房已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已实际入住,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购房合同及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落户。对于迁入地无产权房,拟申请在租赁房屋落户的,租赁的房屋应为合法房屋,需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且在当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可以落户。

  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在泰州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可以落户。上述人员准予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二)实行本市范围内居民户口通迁制度。本市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市区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有关资料证明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取消办理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手续,实行网上流转、一所办结,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城镇居民申请到农村落户的,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三)构建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护新机制。一是对有条件在我市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引导和鼓励举家进城,可以保留其户口迁移城镇前原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