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办发〔2015〕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决定》(通政规〔2025〕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资金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疾病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物价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预算安排、上级部门补助和其他来源取得的,专项用于社会保障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彩公益金、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物价调节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1.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2.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资金;
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资金;
4.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5.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6.其他可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部门征收,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专项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省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通过预算支出指标转移支付我市的专项资金。
(四)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省财政补助资金;
3.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六)物价调节基金: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社会保障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
1.牵头编制并向市政府上报社会保障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社会保障资金;
3.监督检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再评价。
(二)市人社局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2.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对就业再就业资金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三)市民政局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对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四)市卫计委
1.根据疾病应急救助情况,提出市区应急救助基金年度预算建议;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市级医疗机构支付申请和审核;
3.对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施跟踪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自评价。
(五)市物价局
1.根据物价水平和稳定市场需要,提出物价调节基金年度预算建议;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对申请物价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3.对物价调节基金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六)市残联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管理标准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方向 :
(一)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1.社区就业类:包括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等;
2.市场就业类:包括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
3.创业就业类:包括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初始创业补贴、创业成功奖励、创业引资奖励、租金补贴、创业项目入库开发及推荐补贴、创业示范基地补贴等;
4.培训就业类:包括职业(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获证奖励,公共实训补贴、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等。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2.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3.补贴残疾人职业康复;
4.补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
1.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2.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
3.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4.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其他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项目。
(四)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
用于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和社区(村)实施的街道级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设施达标建设项目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便民服务点建设补助。
(五)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1.对无法查明身份的危重疾病患者实施救助;
2.对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实施救助;
3.对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人民政府认定或者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可纳入医疗救助的伤病患者。
(六)市区物价调节基金
1.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2.对稳定“菜蓝子”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而执行优惠政策的经营者给予临时性补贴;
3.对执行政府调控措施、储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
4.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支持平价商店的配送中心(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补贴);
5.用于市政府为保供稳价、调控市场价格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标准
(一)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