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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6〕15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8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改革试点”)起步早、统筹层次低、难点问题多,与这次制度改革衔接难度大。因此,各地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省政府《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扎实有效的举措,着力化解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准确把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原改革试点期间已纳入的不符合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参保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辖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上述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不属于我市管理的驻常机关事业单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二)缴费工资基数。对于已按规定实施规范性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按规定实施规范性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缴费工资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视同缴费指数。各统筹区按省设定的地区调节系数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人员退休时适用的视同缴费指数,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印发。市区统筹区执行同一视同缴费指数标准。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参加职业年金。其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五)参保登记。改革启动实施时,市、辖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单位和人员相关信息,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其中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编办、组织等部门进行核定;辖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编办、组织等部门进行核定。市区统筹区参保登记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和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期后,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各地原改革试点期间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处理。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职)人员的基本退休(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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