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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7〕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5〕39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驻苏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苏发〔2003〕23号),中共苏州市委〔2006〕第1号和〔2007〕第1号常委会议纪要,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关于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府〔2007〕82号)精神,现就驻苏州市部队符合条件的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计划确定

(一)驻平江、沧浪、金阊区的军队人员住房,以及吴中、相城、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的军队团级单位主官住房,由苏州市统筹解决,军分区后勤部和市双拥办负责牵头;各县级市,吴中、相城、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的军队人员(不含团级单位主官)住房,由所在市(区)统筹解决,各市(区)人武部负责牵头。

(二)按照“逐年分批解决”的原则,根据年度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部队住房需求情况,以及城市建设涉及部队拆迁安置等具体情况,由各级政府每年为驻苏部队安排一定数量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计划,并采取“一年一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和安排。

(三)各部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本年度符合购房人员数量、职级、享受面积标准公示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初审确定实际需求数量后,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房管局、土地储备中心和双拥办等单位确定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市发改委、双拥办结合各驻苏部队编制及符合参购条件的人员情况,确定各部队的分配数量,并于10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各部队。其中,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和占用部队用地的干部住房优先安排;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团以上干部优先安排。

(四)为军队人员提供的住房,要尽可能在已建或规划建设的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安排。为便于军队人员工作、生活,尽可能达到房源相对集中,物业管理规范到位,可组团或整栋配售给军队人员。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建设计划,根据部队实际需求,规划地段较好的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相应面积标准和户型的住房,供军队人员购买。

(五)部队如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安排或少安排定销住房购置计划。

二、购房对象

(一)军龄满15周年以上,且调入驻苏部队工作已满3周年的正营职、专业技术十级、正科级以上军官和文职干部(含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二)工龄满20周年,且在驻苏部队工作满5周年的军队在编职工。

三、参购条件

(一)家庭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房改价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本人及配偶在苏州市未购买商品房或无其他自建私房的军队人员。

(二)本人已符合退役后在苏州安置条件的。

四、购房面积标准

(一)军队人员购房面积标准,按照本人及配偶享受军队或地方标准中高的一方执行。一个家庭只能按住房面积标准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待遇。军队人员购房后,如遇职务提升或住房面积标准政策性调整等情况,不再进行面积补差。购房面积标准如下:营职干部、职工建筑面积95平方米,团职干部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师职干部建筑面积130平方米。

(二)军队人员配偶按职级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如超过军队人员标准的,其配偶必须提供本人的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证明(原件)。

五、购房价格

(一)军队人员在苏州市区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价按照市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住房的价格执行,且享受人员限购一套符合条件的定销商品房。

(二)所购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享受建筑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六、购房程序

政府部门下达住房保障计划数量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购房:

(一)部队初审。由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牵头,各部队根据下达的购房计划和符合购房条件人员情况,初步确定购房人选。在此基础上,先由个人填写《驻苏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六份),由申请人所在师以上单位和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分别加盖公章和签字,由师以上单位党委初审后报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驻苏部队独立营(连)由其相当于团以上的上级主管单位党委审批。各部队向军分区后勤部申报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婚姻状况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现有住房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户必须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级或军龄工龄证明(原件);

6.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二)军地联审。由发改委牵头,会同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房管局、双拥办联合审查,交各部队公示7天后核准。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转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房管局及购房人所在部队、购房人各一份。

(三)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按照军地联审意见,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房源;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军地联审意见,向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发放定销商品房售房方格图、定销商品房(军队人员)准购证。

(四)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定的房源和申请人职级、军龄等情况,具体分配定销商品房,向申请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军队人员)准购证;申请人凭定销商品房(军队人员)准购证、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分房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材料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七、其他

(一)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保障工作,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及驻苏部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坚持按标准审查、按程序报批、按规定购买。

(二)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程序和售房价格办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弄虚作假两处以上超面积购房和购买上一职级户型住房。凡一经发现因单位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的,市政府有权收回其住房,第二年该单位不得分配住房指标。

(三)各商业银行要从政策上积极支持军队人员购房,按照信贷条件办理军队人员住房消费贷款。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驻苏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军分区后勤部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




附件

驻苏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申购家庭情况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级(称)

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配 偶






现住房情况

住房座落

住房类别

建筑面积

是否拆迁

备注










购买地点:

申请人综述

本人对填写的内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本人现年   周岁,配偶是本市市区城镇户口,且本人(家庭)属于(拆迁户□、无房户□、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现申请购买定销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单位(师以上党委)意见

该申请人填报的住房情况属实,经研究,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意见

该申请人配偶填报的住房情况确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经公示,同意该申请人(家庭)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一套,购房面积标准为平方米,实际购房面积为平方米,其中超过标准以上的面积:平方米按市场价格购买。

联审单位:


市发改委(盖章)军分区后勤部(盖章)市双拥办(盖章)市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住房类别指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租赁公寓房、私房、租赁私房、集体宿舍等。

 2.配偶是个私经营者或纯居民的其住房情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签证。

3.本表一式六份,市发改委、军分区、销售单位、产监处、购房人各执一份,部队留存一份。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