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
(市总工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
为逐步解决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投身我市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暂不含通州区,下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 、保障对象
(一)在市区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优秀农民工:
1.在市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市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的;
3.在市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的;
4.在市区务工期间参加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市级以上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的;
5.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6.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二)在市区工作且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不含10年,下同),户籍为外省、市的农民工。
二、保障原则和方式
根据我市现有的住房保障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解决市区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
市房产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原则上按市区每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总数15%的比例,共同确定每年农民工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数量。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配售数量时,优先供应优秀农民工申请人的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人通过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轮候解决的方式确定当年的购房者名单。
三、申请条件
符合本意见保障对象范围的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下同)不少于2人且必须常年在南通市区工作、生活;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通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后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面积条件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优秀农民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400元;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以后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收入条件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申请材料
(一)市区优秀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在市区工作期间,获得本意见所规定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无收入的配偶或已成年但未婚且无工作的子女由市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在本市就学的子女由学校出具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簿(全套)或出具的户籍类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无收入的配偶或已成年但未婚且无工作的子女由市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在本市就学的子女由学校出具证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市区优秀农民工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遵循诚信申报的原则,对其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的内容以及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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