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16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2015年1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
财税〔2009〕12号
,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做好车购税征收系统升级工作
税务总局将对车购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并下发征收人员操作说明,请在2009年1月19日前按要求完成系统升级和征收人员培训工作,确保1月20日政策调整后的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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