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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65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认定缓缴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向税务部门移交办理缓缴(厦门市企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地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采用企业在填报《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中承诺的行业类型,相应法律责任由申请企业承担。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