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10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12〕126号规定,予以保留。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五日


盐城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防、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工作原则和分工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安置方式的改革,鼓励随调配偶自谋职业。
  凡符合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根据管理范围,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凡符合在市直企业单位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
  二、安置办法
  (一)符合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
  市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任务,综合考虑市直各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等情况,合理制定安置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后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可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经过当地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安排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当年市直事业单位编制、计划和岗位余缺情况,采取考试等办法,择优在相应的事业单位安排。
  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采取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的办法予以安置。其补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资按市直上年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补偿金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发给;年龄在31-35岁之间,补偿金不足3万元,按3万元发给;年龄在36周岁以上的,补偿金不足3.5万元,按3.5万元发给。
  凡领取自谋职业补偿金的随调配偶,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关系代理,转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符合在市直企业单位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是企业职工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年安置人数,结合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的业务专长,编制安置计划,协调有关企业接收。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配偶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技术专长以及工作经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2对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实行离岗休养安置。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照当期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3对未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