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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5〕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城乡资源要素配置的重大任务,是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15〕13号),结合全市农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积极稳妥建设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运行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作流程办法,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进一步推动农村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致富,为建设“强富美高”现代化新农村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推动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市场建设和运行的经费由财政承担,在流转交易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二是坚持规范性原则。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正交易、公平竞争,坚持交易程序、规则、办法的规范,通过不断强化政策制度支撑,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和服务方式,促进形成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与市场之间联系的放心桥梁、安心纽带。三是坚持自愿性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鼓励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四是坚持统筹性原则。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和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结合起来,统盘筹划,整体部署,互动并进,使之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推动力量。

(三)目标任务。在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前提下,分级分层推进,分年分步实施,逐步总结提升,不断健全完善。2015年,建设重点放在镇级层面,在前期开展试点、总结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全市完成8个以上镇的试点工作,累计建成10个以上镇级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同步推进江阴市和滨湖区的市(县)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工作。2016年,扩大镇级服务中心建设,所有镇(涉农街道)力求全面建成,市(县)区交易平台建设到位,市(县)区、镇(街)两级体系建成运行。争取实现全覆盖,2017年,推动市级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全市基本建立统一联网、上下联动、功能完备、高效实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农村的互联相通、资源共享、简便快捷、全面系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

二、主要内容

(一)构建运行体系。市级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政策、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各市(县)、区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各市(县)、区委农办,切实承担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各市(县)、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或流转交易中心,为公益性、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原则上为事业法人,或为国有资本出资的企业法人,全面履行各市(县)、区市场和平台建设,以及对镇(街)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信息发布、交易审核、合同鉴证、法律咨询等职责。镇(街)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依托镇级农村办、资产办、经管办等现有机构单位,扩充职能,明确职数,调配人员,提供场所,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咨询、资料报批、交易实施和资产评估、产权经纪、抵押融资等服务工作。

各市(县)、区所属各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要尽量规范一致,统一采用省级研制开发的软件系统,统一使用全省一致的标识。

(二)明确品种权限。农村产权构成形式多样,权属关系复杂,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区域性。现阶段流转交易的主要品种有: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村级“四荒地”使用权。指村级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3.林权。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知识产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类。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