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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5〕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征收办《镇江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镇江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征收办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根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2〕110号)、《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征发〔2013〕17号)、《市级房屋拆迁(征收)项目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镇审发〔2014〕25号)等文件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2〕110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