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
为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现对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如下:
一、计户规则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则计户:
1.单位、个人住宅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租住单位住宅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4.租住个人住宅凭租赁合同(协议)和户口薄计户。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则计户:
1.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营业执照计户;
2.出租的,租户凭租赁双方的有效合同(协议)和有效营业执照计户。
二、房屋分类
(一)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