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目录》 ( 2021-05-21)规定,拟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环保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14〕151号)、《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以及《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苏财规〔2016〕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强化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体系,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监管规范化,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城市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统筹协调的原则。将调整污水处理费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的调节作用,促进节水减排。
2. 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3. 城乡统筹、同步发展的原则。在完善、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同时,全面开征建制镇(街道)污水处理费,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污水处理费收费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镇水环境。
4. 运行优先、泥水并重的原则。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保障污染减排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所在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为确保建制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全市全面开征建制镇(街道)(含涉农街道,下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计量
污水处理费一般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国家相关标准换算为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按省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综合考虑当地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区域排水管网或排水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区域排水管网或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五)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坚持多排污多付费原则,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行业的原则分类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进一步拉大重污染企业与其它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差距。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按环保部门评定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基础上分档加价收费,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1.0元/立方米;被评为绿色、蓝色、黄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执行现行标准不变。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根据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公布其评定的国控污染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市物价、财政、水务、环保等部门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明确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企业具体名单、加价收费标准及执行起止时间。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全市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免,确保应收尽收。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全部缴入市级财政,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与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动态调整机制,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达到黄色等级及以上后,停止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
对超过国家或行业有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排水户,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的污水原则上不得接入污水管网。对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整改期间经同级政府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入,但其排水户应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情况,加价不低于50%缴纳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六)适当提高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要坚持“泥水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充分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规范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七)明确园区及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处理工业污水范围明确、污水排入专属排污管网,委托专业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由专业污水处理企业与排污企业另行协商确定污水委托处理收费标准。经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的,排污企业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全面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