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0)财农税字第64号
(1990年08月30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0〕64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我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后,有些省市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我部予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正确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结合《暂行规定》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第七、八条以及我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下列经批准占用耕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须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是否指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