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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津人社规字〔2021〕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健康天津建设,进一步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51号、《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为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推进健康天津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专业、层级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2.明确层级和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等4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师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士级对应十三级。

3.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4.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医学学科发展和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业。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2.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工作量、收治患者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病种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技能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职称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中医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

4.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博士学位、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5.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6.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设立基层卫生职称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相应职称在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优化本市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突出职业素养,侧重临床实践能力,注重业绩评价。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甘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在评聘环节予以倾斜。

7.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附件1)和《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价标准》(附件2)。用人单位(含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制定单位职称推荐标准或自主评审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完善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2.明确评价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是本市卫生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天津市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

3.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对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准备案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已下放评审权限的区或单位,以及申请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4.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照本市申报条件、评价办法和推荐程序进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5.加强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审核管理。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的收集与统计工作,形成工作数量统计表,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卫生系列职称评价。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2.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要求。

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特别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按照《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持原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含军队)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调入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职称推荐、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认真总结。在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真正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申报审核、评审服务等工作。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活力。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通知》(津人专〔2003〕26号)、《关于我市部分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定期到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通知》(津人专〔2008〕59号)、《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人〔2016〕275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2.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天津市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各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以上;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考试合格证,合格证书3年有效。

(五)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二、初级职称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二)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三)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四)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三、中级职称资格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相应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二)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三)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四)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四、副高级职称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临床工作量要求

1.副主任医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

(2)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2.副主任护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

(2)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3.副主任药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2)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能够完成单位规定工作数量要求,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4.副主任技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2)担任主管技师期间,能够完成单位规定工作数量要求,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副主任医师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等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取5份任期内非同期病案、心理治疗案例、诊断报告或介入报告;个人提交5份任期内主治或者主持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心理咨询评估报告、诊断报告或介入报告,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治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2。

(2)公共卫生类别: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提供5份申报人任期内主持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公共卫生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区域(人群)健康状况分析报告、健康危险因素风险评估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

2.副主任护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提供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护理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

3.副主任药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提交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药学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报告、药物临床研究报告、处方点评报告、病例分析报告、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药历等。

4.副主任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提交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病例分析报告、投照(扫描)方案、卫生检验方法验证(确认)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等。

(三)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至少完成以下1项代表作: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心理治疗案例、手术视频、护理专业报告、公共卫生专业报告、药学专业报告、医学技术专业报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吸取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3.作为第一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学术论文。

4.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承担字数累计不低于5万字。

5.作为副主编及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本人承担字数累计不低于5万字。

6.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的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7.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培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

8.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本专业省部级科研成果。

9.作为额定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省部级科技奖项三等奖。

五、正高级职称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临床工作量要求

1.主任医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2)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2.主任护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

(2)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3.主任药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2)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能够完成单位规定工作数量要求,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4.主任技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

(2)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能够完成单位规定工作数量要求,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二)专业能力要求

1.主任医师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等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取10份任期内非同期病案、心理治疗案例、诊断报告或介入报告;个人提交5份任期内主治或者主持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心理咨询评估报告、诊断报告或介入报告,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数量、中医非药物治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2。

(2)公共卫生类别: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提供10份申报人任期内主持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公共卫生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区域(人群)健康状况分析报告、健康危险因素风险评估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

2.主任护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提供10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护理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

3.主任药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提交10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药学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报告、药物临床研究报告、处方点评报告、病例分析报告、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药历等。

4.主任技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提交10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病例分析报告、投照(扫描)方案、卫生检验方法验证(确认)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等。

(三)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至少完成以下2项代表作(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心理治疗案例、手术视频、护理专业报告、公共卫生专业报告、药学专业报告、医学技术专业报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吸取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3.作为第一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学术论文。

4.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承担字数累计不低于10万字。

5.作为副主编及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本人承担字数累计不低于10万字。

6.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的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7.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培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作为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

8.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获得本专业省部级科研成果。

9.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二等奖及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三等奖。

六、破格条件

不满足学历要求,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不重复),可申请学历破格:

(一)作为第一完成人,攻克本专业重大难题,属于高新技术的临床病案、心理治疗案例、手术视频、护理专业报告、公共卫生专业报告、药学专业报告、医学技术专业报告。

(二)申报副高级,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吸取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申报正高级,作为第一完成人吸取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三)申报副高级,作为副主编或主编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承担字数累计不低于5万字;申报正高级,作为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承担字数累计不低于10万字;

(四)申报副高级,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本专业省部级科研成果;申报正高级,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获得本专业省部级科研成果。

(五)申报副高级,作为额定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省部级科技奖项三等奖;申报正高级,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二等奖及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三等奖。

七、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后取学历申报职称,需取得学历(学位)满1年。

(二)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家科技部的项目。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已取得研究、教师系列或卫生系列职称资格的人员,转岗申报医学技术、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获得与转入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现岗位满2年,可按现岗位职称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岗申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

(四)本标准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表:1.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2.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附表1

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专业
类别

评价项目

单位

晋升
副主任医师

晋升
主任医师

临床专业

临床

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单元

400

600

从事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血液病学、内分泌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肾内科学、传染病学、感染病学、变态反应学、神经内科学、精神病学、肿瘤内科学、儿科学等专业工作。对从事有病房的皮肤与性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其他专业工作可参照此执行。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1000

1000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单元

500

800

从事无病房的皮肤与性病学、精神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专业工作。

手术/操作人次

人次

内镜 5000

支气管镜200

内镜 5000

从事以内镜诊疗为主的消化内科学、呼吸内科学专业工作。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单元

400

500

从事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眼科学、肿瘤学、运动医学、计划生育学等专业工作。

300

400

从事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等专业工作。

临床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400

500

从事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专业工作。

1500

2000

从事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眼科学专业工作。

600

1000

从事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学、运动医学、小儿外科学专业工作。

出院患者手术
/
操作人次

人次

800

1000

从事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眼科学、运动医学、整形外科学、计划生育学专业工作。

400

500

从事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专业工作。

200

300

从事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专业工作。

临床

其他临床专业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人次

1500

1000

从事临床营养学、重症医学、麻醉学、疼痛学、急诊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工作。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7500

5000

从事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工作。

5000

5000

从事放射医学、超声医学专业工作。

4000

4000

从事病理学专业工作。

2500

3000

从事核医学专业工作。

中医

非手术为主专业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单元

400

600

由各医院自行确定手术专业和非手术专业。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600

900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单元

500

800

手术为主专业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单元

300

400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400

500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人次

300

400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单元

500

800

口腔

无病房科室

门诊工作量

单元

800

800


诊疗人次

人次

3000

4000

有病房科室

门诊工作量

单元

400

500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

人次

350

500

出院患者手术
/
操作人次数

人次

300

400

公卫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


注:1. 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或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1个门诊单元数计算。针灸、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诊疗、口腔诊疗、内镜诊疗、心理诊疗、肾内科学专业透析等因受手法操作时间限制,工作期间工作量按照4小时为1个门诊单元数计算,不考虑治疗病人数量。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如无病房放入无病房组。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2. 消化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作为以从事内镜诊疗为主的消化内科学、呼吸内科学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之一,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内镜诊疗数量、对应门诊工作量进行考核。

3. 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整形外科学、计划生育学等以门诊手术为主的专业工作量指标不含出院人数,其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调整为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精神病学、老年医学等专业收治患者人均住院时长超过30天的,以考核门诊工作量为主,出院人数工作量,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数量。

4.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5. 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6. 在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期间,经服务单位及派出部门考核合格后,视同完成相对应服务时长工作量要求;对于承担突发公共卫生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申报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后,视同完成承担突发公共卫生救治任务期间工作量要求。

7. 单位安排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感控工作,可将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数量、传染病、医院感染防控数量、医院感染措施持续质量改进项目数量以及感控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数量等,纳入职称晋升工作量统计。从事本专业工作量不得低于工作总量的50%。

8. 各单位结合上述工作量考核原则,合理细化本单位各专业工作量考核指标。



附表2

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定义

计算方法

技术

能力

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

基本病种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100%

基本病种诊疗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疑难病种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100%

疑难病种诊疗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评价维度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定义

计算方法

技术

能力

出院患者手术难度和例数

基本手术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100%

基本手术人次数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疑难手术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100%

疑难手术人次数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评价维度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定义

计算方法

技术

能力

中医治疗情况

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本专业出院患者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的本专业出院患者数量/本专业出院患者总数×100%

中药饮片处方比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占所有处方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数/所有处方总数×100%

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数量/中医药物和非药物疗法总数×100%

中医药治疗疗效

考核期内医师用中医药方法治疗本专业疾病疗效。

同行评议。

评价维度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定义

计算方法

质量

安全

并发症

发生率

出院患者并发症发生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100%

资源

利用

平均住院日

平均住院日

考核期内医师能够完成单位规定工作数量要求,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患者

管理

次均费用

住院患者次均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注:1. 某专业基本病种、疑难病种、基本手术、疑难手术由专家共识和大数据统计结果形成。

2. 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3. 中药饮片处方比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两个指标可任选其一,也可同时使用,视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2


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各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以上;取得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考试合格证,考试合格证书3年有效。

二、初、中级职称资格条件

基层卫生专业中、初级职称按照《天津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初、中级职称条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其中,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三、副高级职称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医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

(3)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10年及以上,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

2.副主任护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

(3)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10年及以上,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

3.副主任药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3)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10年及以上,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

4.副主任技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3)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10年及以上,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类别: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了解相关学科新进展。能够运用本专业临床技能,开展疾病诊疗、预防与健康教育等;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临床诊疗技能,以及常见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救治处理与转诊;能早期识别、早期诊断与早期治疗常见慢性病患者,并对其进行连续性、综合性和责任式的健康管理服务;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常见心理卫生问题及其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根据社区(区域)情况,制定不同重点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过程与效果评价;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健康讲座1次及以上。

(2)公共卫生类别: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较熟练掌握三级预防原则及步骤;熟悉公共卫生任务内容与方法,掌握组织实施关于公共卫生任务的专业技能。能根据社区(区域)情况,制定卫生诊断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过程与效果评价;较熟练掌握公共卫生相关调研设计及其数据收集、汇总与统计分析技能。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健康讲座1次及以上。

(3)口腔类别: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掌握系统性疾病在口腔的表现及诊断原则,对常见口腔疾病和一般疑难病临床诊断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熟练掌握对常见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口腔粘膜等疾病治疗的专业技能,以及牙列缺损、缺失的修复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口腔知识讲座1次及以上。

2.副主任护师

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掌握社区护理专业技能,具有较丰富的社区护理实践经验;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要点与处理原则,能解决较疑难重症病例的社区护理问题。较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患者的护理技能,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服务;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常见心理卫生问题及其家庭、社区健康问题;能根据社区(区域)情况,制定重点人群的护理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过程与效果评价;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护理知识讲座1次及以上。

3.副主任药师

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疗机构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用药知识讲座1次及以上。

4.副主任技师

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较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能较熟练、准确完成本专业开设项目的检查与诊断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参与较疑难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讲座1次及以上。

(三)业绩成果要求

1. 任现职期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能够完成单位规定工作数量要求,工作业绩经单位考核鉴定达到“优秀”等级,提交《申报天津市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工作业绩评价表》。

2. 任现职期间每年至少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本专业专题讲座1次。

3.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提交近3年内的“健康档案分析报告”或关于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全科病案管理分析报告”;申报其他专业的提交近3年内的“健康档案分析报告”、“病案分析报告”、“区域(人群)健康状况分析报告”或“专题报告”。

四、正高级职称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主任医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7年,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2.主任护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7年,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3.主任药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7年,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4.主任技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7年,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类别: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熟悉相关学科新进展。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临床技能,开展疾病诊疗、预防与健康教育等;精通主要慢性病的临床诊疗技能,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救治处理与转诊;能熟练识别、评价与干预常见心理卫生问题及其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较强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根据社区(区域)情况,熟练制定不同重点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过程与效果评价;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健康讲座2次及以上。

(2)公共卫生类别: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熟悉相关学科新进展。全面掌握三级预原则及步骤;精通公共卫生任务内容与方法,熟练掌握组织实施关于公共卫生任务的专业技能。能根据社区(区域)情况,熟练制定卫生诊断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过程与效果评价;精通公共卫生相关调研设计及其数据收集、汇总与统计分析技能;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疾病防治健康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3)口腔类别: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熟练掌握系统性疾病口腔的表现诊治技能,具有丰富的口腔疑难疾病诊治经验;熟练掌握对常见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口腔粘膜等疾病治疗的专业技能,以及牙列缺损、缺失的修复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口腔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2.主任护师

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全面掌握社区护理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社区护理实践经验;有丰富的社区护理临床经验和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社区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社区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根据社区(区域)情况,熟练制定重点人群的护理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过程与效果评价;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为居民进行护理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3.主任药师

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具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疗机构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中药人员应精通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用药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4.主任技师

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能熟练、准确完成本专业开设项目的检查与诊断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参与疑难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悉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三)业绩成果要求

1. 任现职期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能够完成单位规定工作数量要求,工作业绩经单位考核鉴定达到“优秀”等级,提交《申报天津市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工作业绩评价表》。

2. 任现职期间,每年至少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本专业专题讲座1次。

3.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提交近3年内的“健康档案分析报告”或关于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全科病案管理分析报告”;申报其他专业的提交近3年内的“健康档案分析报告”、“病案分析报告”、“区域(人群)健康状况分析报告”或“专题报告”。

4.申报人员任期内应至少完成以下1项代表作:

(1)作为参与人员,吸取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2)作为第一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科普专著,本人承担字数累计不低于3万字。

(4)参与有关部门立项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调研、科研项目。

(5)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的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6)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参与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

(7)作为参与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

五、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在该机构中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室、保健站、门诊部、诊所等相当于一级及以下规模的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基层卫生专业职称的医师,申报专业应与执业范围相对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符合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职称申报标准的医师,原则上应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三)本标准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后取学历申报职称,需取得学历(学位)满1年。

(四)由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转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转入前后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并可作为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有效任职年限。

(五)作为第一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可视同为“健康档案分析报告”、“全科病案管理分析报告”、“病案分析报告”、“区域(人群)健康状况分析报告”或“专题报告”1篇。

(六)获得“人民满意的好医生”、“人民满意的好护士”、“十佳医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岗位练兵技术能手”、“岗位练兵优胜者”、“优秀住培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的,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医德医风、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

(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已取得研究、教师系列或卫生系列职称资格的人员,转岗申报医学技术、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获得与转入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现岗位满2年,可按现岗位职称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岗申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

(八)本标准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