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人保规〔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就管中心、劳动监察支队:
为了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企业、保障民生的能力,简化用人单位办事流程,推行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精确管理、效能服务,根据《
社会保险法》、《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为契机,决定对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含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下同)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实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为了顺利推进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退工登记备案业务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停保申报业务实行联动管理,用工登记备案时间即为职工参保申报时间,退工登记备案时间即为职工停保申报时间。
所称用人单位,包括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称职工,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设立“三合一”经办窗口,“一站式”受理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以下简称用工参保)和退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停保申报(以下简称退工停保)业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同步提供上述业务的网上申报功能。
上述三家机构应整合经办资源,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并大力推广“网上申报平台”,拓展使用范围,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的申报期,统一为每月13日至次月7日。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