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2009〕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十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培育一批地标型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培育地标型企业是提高苏州经济发展质量、提升苏州经济实力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对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增强信心、共克时艰、促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标型企业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受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企业经营者价值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尊重企业的主体性,充分发挥市场元素和政府元素的作用,通过地标型企业的培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带动企业做大做强。
二、培育目标
经过3~5年的培育,形成全市10个左右、各县级市1~2个民众公认的地标型企业,涌现一批初具地标型企业培育标准的企业群体。
三、鼓励重组并购
支持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优势扩张,通过股权收购、产权受让等形式,实施与市内外同行业的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各种应缴税费在权限内给予减、免、缓,对通过并购外地企业形成总部经济新增本地税收的部分给予一定的补贴。帮助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大企业的战略合作,在做大做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适时选择进入关联行业和我市新兴战略产业,以多元发展谋求裂变增长。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自身或其控股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收购、买壳等手段实现上市。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投入,增强持续扩张能力,在本土建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在此基础上积极“走出去”,在境内外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
四、支持科技创新
支持企业加大创新体系建设力度,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核心团队成员,建立研发机构,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超前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贮备能力。帮助企业加大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建立资产或技术成果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加快先进技术和高新产品的研发。鼓励企业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采用世界一流设备,购买专利专有技术,积极实施技术先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效应强、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技改项目,促进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五、帮助形象宣传
地标型企业的形成既要靠实力,也要靠宣传。地方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培育企业的宣传报道,提高培育企业和企业家的“出镜率”。支持企业利用市举办的各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形象宣传。帮助和支持企业在省级尤其是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品牌广告,在高层次的各种公众活动中进行企业和品牌宣传。
六、保障要素供给
优先保障培育企业的用电、用气、用水需要。有明显扩张规划的,可提前在用地规划当中留有余地,给予预先的保障。推进银企合作,加快上市培育,支持培育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发放企业债券,帮助企业通过信贷、债券、资本等市场多渠道获取更多发展资金。
七、扩大品牌效应
支持培育企业以建立行业领先优势为目标,实施品牌运营战略,以成熟的品牌资源推进跨行业、跨地区的战略重组、联合兼并,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效益。同时,资助培育企业强化营销策划,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推介,组团参加世界一流展会,加大海内外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对外影响力和名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认知度,为企业真正成为“城市名片”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