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商总部字〔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政府部门
名称: 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010-89150491
(二)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政府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
(二)事项依据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京政发〔2021〕3号)
(三)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四)办理流程
企业可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企业可通过首都之窗网上提交材料或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
1.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或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间相同。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
(2)审查与决定。市商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信息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
(3)颁证与送达。推行电子确认证书,对经认定的制发电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如必要,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纸质确认证书或申请人到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领取纸质确认证书)。更换确认证书或确认证书注销的,原纸质确认证书收回或电子确认证书作废。
2.告知承诺方式
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当场制发确认证书,对网上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及申报材料。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制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五)申报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
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的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
(六)日常监管
1.市商务局做出行政确认后3个月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制作工作记录,补充到企业档案中;经核查材料需要完善的,通知企业修改补充。
2.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商务局书面通知企业整改。
3.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的,1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一般违诺失信的,3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七)违诺失信惩戒
1.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轻微违诺失信,是指因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2.惩戒措施。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3.失信修复。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确认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进行咨询和投诉,也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咨询或投诉。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实施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已达到相应的标准,具体是:
;
4.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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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政 府 部 门(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政府部门
名称: 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010-89150491
(二)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政府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
(二)事项依据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京政发〔2021〕3号)
(三)办理流程
企业可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企业可通过首都之窗网上提交材料或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
1.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的,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或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间相同。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及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
(2)审查与决定。市商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信息完整、符合条件的更换确认证书。
(3)颁证与送达。推行电子确认证书,更换证书的制发电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如必要,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纸质确认证书或申请人到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领取纸质确认证书)。
2.告知承诺方式
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的,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当场更换确认证书,对网上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告知承诺书》及申报材料。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场制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四)申报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申请书;
2.原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持有电子确认证书的无需提供)。
(五)日常监管
1.市商务局做出行政确认后3个月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制作工作记录,补充到企业档案中;经核查材料需要完善的,通知企业修改补充。
2.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商务局书面通知企业整改。
3.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的,1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一般违诺失信的,3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六)违诺失信惩戒
1.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轻微违诺失信,是指因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2.惩戒措施。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3.失信修复。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确认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务服务局进行说明,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市商务局进行申诉,或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咨询或投诉。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实施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已达到相应的标准,具体是:
;
4.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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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政 府 部 门(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政府部门
名称: 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010-89150491
(二)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政府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
(二)事项依据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京政发〔2021〕3号)
(三)办理流程
企业可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企业可通过首都之窗网上提交材料或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
1.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的,符合条件的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或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间相同。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申报材料。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注销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告知承诺方式
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销的,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当场制发确认证书,对网上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告知承诺书》及申报材料。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场办理注销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四)申报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申请书;
2.原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持有电子确认证书的无需提供)。
(五)日常监管
1.市商务局做出行政确认后3个月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制作工作记录,补充到企业档案中;经核查材料需要完善的,通知企业修改补充。
2.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商务局书面通知企业整改。
3.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的,1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一般违诺失信的,3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六)违诺失信惩戒
1.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轻微违诺失信,是指因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2.惩戒措施。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3.失信修复。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确认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大厅进行说明,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市商务局进行申诉,或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咨询或投诉。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实施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已达到相应的标准,具体是:
;
4.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政 府 部 门(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