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政发〔2007〕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
》、《
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在我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车辆、船舶具体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甘肃省车辆、船舶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车船税主要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监督的方式征收。纳税人在购买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