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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实施以来,我省工伤保险事业顺利推进,工伤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参保人数快速增加,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逐步统一,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化解风险能力差,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制约了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现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不断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建立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与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广泛覆盖原则,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原则,公平、公正处理用人单位、职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促进工伤预防原则,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能力;坚持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坚持和谐平稳过渡原则,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目标要求

  根据国家关于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到2010年底,全省各设区市均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已初步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尚未实行的设区市,要尽快研究制订市级统筹方案,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测算工作,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各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要做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个统一”: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伤保险覆盖到设区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设区市范围内确定统一的缴费基数、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

  (三)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