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融办 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6〕34号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农工办、农委)、民政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
苏政办发〔2015〕112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确保清理整顿、规范发展期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民资金互助社”)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注册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监管职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农民资金互助社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市、县(市、区)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管联席会议下设注册登记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原业务主管部门等,负责指导督促农民资金互助社依法依规注册登记。
(三)落实工作责任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每家农民资金互助社明确一名监管员,具体负责辅导、协调农民资金互助社注册登记工作,并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监管。
(四)有效防控风险
坚持“属地管理、规范操作、防控风险”的原则,对现有农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
指导意见》要求,排查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有序推进从民办非企业法人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明确农民资金互助社注册登记内容
农民资金互助社应在乡镇(涉农街道)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成。如“XX市XX区XX镇(乡、街道)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XX县(市)XX镇(乡、街道)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农民资金互助社应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得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登记。
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范围为:吸收成员互助金;向成员发放互助金;为成员提供购买国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代理业务等。
三、规范现有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流程
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依照本通知要求在同级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原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转籍前准备工作
1.农民资金互助社应成立转籍工作组,由发起人代表、成员代表(由成员联名推举)、合作社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代表等经全体设立人授权组成,接受当地注册登记指导小组的工作指导。转籍工作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资金互助社,负责处理相关工作,办理注销登记和注册登记。
2.农民资金互助社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工作。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负责协助制定《转籍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草案)》《资产转让协议(草案)》。《转籍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草案)》《资产转让协议(草案)》中均须明确拟申报转籍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成员出资总额、出资比例、转籍前后债权债务承接关系等内容。
4.转籍工作组组织召开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须达到法定要求。成员人数低于150人的,应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成员人数超过150人的,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成员代表占全体成员的比例等,可由转籍工作组根据农民资金互助社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注册登记指导小组备案。
5.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资产评估报告》《转籍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草案)》《资产转让协议(草案)》,并投票表决。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参会成员(成员代表)签字确认。
(二)转籍申请
农民资金互助社完成转籍准备工作后,向注册登记指导小组提出转籍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转籍申请书;
2.资产评估报告;
3.转籍工作方案;
4.合作社章程;
5.资产转让协议(草案);
6.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7.发起人基本情况;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关联人材料,包括近亲属名单及身份证号、实际控制企业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
发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号)等。
8.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管理人员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9.全体成员名册;
允许经村民(居民)委员会盖章证明的、载明农民成员身份证号码的农民成员名册代替农民成员身份证明。
10.成员入社合同范本。
(三)转籍审查
市、县(市、区)注册登记指导小组对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1.《资产评估报告》之资产审计结果是否公允合理;
2.《转籍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及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
指导意见》要求;
3.审核《转籍工作方案》《资产转让协议(草案)》各项条款。确认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