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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6〕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现就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围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提升土地资源要素生产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产业用地分类准入标准和投入产出要求,确定工业用地各类供应方式的适用对象。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

  (一)国家将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5年以上使用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为长期租赁。约定的长期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二)国家将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和出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和租金的行为,为租让结合。约定的出让或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三)国家将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土地使用者时,可以设定投入产出等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达到条件后,再以出让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出让金的行为,为先租后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经评估考核达到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可以按约定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约定的租赁与出让使用期限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其中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国家将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期限,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为弹性出让。约定弹性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以上述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永久建(构)筑物。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三、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安排供地;对列入国家和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供应土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产业政策控制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供地。

  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强化对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等指标的管控;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四层及四层以上配工业电梯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引导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严格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程序

  以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供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工业用地供地方案。供地方案应明确供应方式、四至面积、租金标准或出让价格和相关约束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业用地,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其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原承租人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五、强化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和租金管理

  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出让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地价评估技术要求,按照折算后不低于出让时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原则确定。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出让起始价格,依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使用期限进行年期修正。科研研发类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120%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租金标准、调整方式和缴付办法,并向社会公开;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六、完善工业用地合同约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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