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扬人社〔2017〕3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市财政局《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扬人社〔2013〕380号、扬财社〔2013〕105号),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补缴问题
补缴标准公式:办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手续时适用的我市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70%。
从2018年1月1日起,办理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均按照上述补缴标准公式和我市现行关于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计算所需补缴费用。
二、关于离休干部遗属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参照《关于扬州市区离休干部遗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扬劳社〔2003〕106号)规定,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可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为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