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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4]18号 2004-1-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地税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纳税信用是衡量纳税人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对培养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有着积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领会总局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方针,加强征管基础的一件大事长抓不懈,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做好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各项工作。
(一)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席会”制度。省、市、县(市、区)国、地税局要分别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共同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交流纳税人诚信纳税信息,研究、制定、落实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评定范围。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范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对实行定期定额等核定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