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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6日

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



为有序推进中心城区企业的征收搬迁工作,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中心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协议搬迁项目涉及企业搬迁的,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的企业是指工业和仓储类企业(含原企业用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其他用途的部分)。

二、补偿方式

征收搬迁企业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搬迁企业,实施房屋征收,并根据城乡规划、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土地供应等政策规定,在提供同等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后,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可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搬迁。启动房屋征收后,各有关部门不得为被搬迁企业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各项年检等相关手续。征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水电气供应等事项应严格按规划同步实施。

三、补偿内容

征收搬迁企业房屋,补偿内容包括房屋和土地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补偿、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助、有关搬迁奖励等。

(一)房屋和土地补偿。

1.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前提下,被征收搬迁企业房屋补偿以住建部门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为依据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搬迁企业土地补偿以市政府当年度公布的土地基准价为依据进行评估确定。

2.2010年7月1日以后原企业用房改为商业用房或者其他用途已报请规划部门批准的,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已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可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认定评估补偿;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为商业等用途的,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2010年7月1日以前企业在合法建筑内,改变为商业用途或者其他用途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的,其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其他用途的部分按商业用房或者其他用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70%予以补偿。

3.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按照土地评估总额的60%给予补偿;合法取得的非农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后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补偿按照土地评估总额的60%给予补偿;已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的,土地补偿按照土地评估总额的70%给予补偿;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土地补偿按照土地评估总额的50%给予补偿。

4.根据改制企业在改制时土地处置的不同方式,在征收搬迁时土地补偿按以下四种情况确定补偿标准:(1)土地资产已进入改制企业且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土地评估总额给予补偿;(2)土地资产按土地出让价格评估并已进入改制企业,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土地评估总额的90%给予补偿;(3)土地资产按土地划拨价格评估并已进入改制企业,按照土地评估总额的60%给予补偿;(4)已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但土地资产未进入改制企业的,按照土地评估总额的18%给予补偿。

(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

按照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