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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6月17日


盐城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发〔2019〕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 盐政办发〔2019〕29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推动旅游创牌、创建、项目建设,支持旅游宣传促销和新业态项目开发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0年至2024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文广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监督;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评定)和分配;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审核和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域旅游发展、旅游环境建设、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发展、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规划策划、教育培训和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旅游重点工作等。

(一)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创成国家和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分别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50万元。

(二)支持旅游环境建设。完成“厕所革命”新三年计划,经验收达到A级以上旅游厕所标准的,给予定额补助。其中,达到A级的每座厕所一次性补助3万元,达到2A级的每座厕所一次性补助6万元,达到3A级的每座厕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列入创牌计划的旅游景区(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内同一单位获得不同牌子的,按最高项补助,不重复计算。

(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1)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首次被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及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酒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7万元、3万元;首次被评为休闲度假酒店和特色餐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万元;(2)对年度地接市外过夜游客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进行核实奖励,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并在主城区住宿的,按每人次25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1)旅游企业招引旅游相关专业人才享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聚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激励政策》(盐办发〔2018〕66号)相关待遇;(2)扩大旅游人才培训,市重点职业学校增设旅游相关专业增加招生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相关精品课程开发、品牌特色专业等项目建设的力度,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大力推进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六)支持旅游宣传推介。(1)支持市本级组团参加国内、国际旅游交易会,开展境内外宣传推广活动,旅游宣传品制作,媒体广告宣传等旅游宣传促销活动;(2)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节庆活动、重点工作推进等其它旅游重点工作;(3)经市同意,各县(市、区)在省级以上宣传平台进行旅游宣传的,且含市统一宣传口号和宣传LOGO的,给予宣传费用20%的补助;(4)经市统一策划,以影视、歌曲、图书等艺术形式,宣传本市旅游形象,对合作单位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经费补助;(5)支持免费在全市重点景区、酒店、旅行社及公共场所投放盐城文化、旅游宣传资料。

(七)重点旅游项目建设。采取财政资金以股权投资、有偿使用、无偿补助等形式给予支持;景区联合营销采取财政资金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为:(1)在客源市场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本景区的同时兼顾到盐城旅游总体宣传,推荐与盐城其他景区串线的,每次补助500元(全年不超过2万元);(2)组织或接待市文广旅局统一安排的市外旅行社负责人、媒体记者来盐踩线,考察行程与其他景区串线的,每人次补助60元;(3)参加市文广旅局安排的国际、国内大型旅游交易会及市外联合宣传促销活动且购买展位的,每次补助3000元;(4)在境外主要媒体刊登有关盐城文旅线路广告并挂牌设立盐城文旅推广中心,年内输送境外过夜游客达500人以上的,广告宣传补助5万元。

(八)全域旅游及重点方面市级宣传促销经费。主要包括:全域旅游创建工作宣传、全域旅游重点项目推介、重点旅游线路及景区推广、重点旅游文创产品展览、展销等。

第十条  市文广旅局及时做好年度计划安排。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采用项目完成或实现后按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发布的申报文件进行申报;第(五)(六)(七)(八)项由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进展情况,涉及项目申报的,及时发布申报文件,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上半年完成。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会计核算规范;项目实施主体是企业的,必须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并提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对自身信用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专项资金后续合规使用、相关中介机构信用情况等内容进行承诺。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支撑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社会效益、项目资金情况等;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实施主体是企业的,必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完税发票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四)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市文广旅局负责对项目申报主体的资格,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等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立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评审和实地考察,初定合格的项目,并在市文广旅局网站公示初审结果。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审批和使用按照《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施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文广旅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专项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市文广旅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2〕26号)规定,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旅局应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目标跟踪管理,重点监控是否按照当年预算批复所确定的绩效目标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运行质量等信息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纠正绩效目标偏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文广旅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文广旅、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按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8日起施行。2015年5月5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盐财规〔2015〕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9年7月份,中共盐城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旅游业发展大会,同时出台了《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发〔2019〕6号)和《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 盐政办发〔2019〕29号),原办法于2015年制定,执行期为5年,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发展形势。

二、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实施范围有哪些?

市级旅游业引导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域旅游发展、旅游环境建设、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发展、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规划策划、教育培训和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旅游重点工作等。中央、省下达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六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1、扩大了资金支持范围

《管理办法》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域旅游发展、旅游环境建设、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发展、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规划策划、教育培训和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旅游重点工作等。

每年根据不同工作要求和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做好统筹安排使用。

比原《办法》增加了支持全域旅游发展、旅游环境建设、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等范围。

  2、明确了资金标准用途

《管理办法》(审议稿)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支持标准和用途。

(一)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创成国家和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分别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50万元(见《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 盐政办发〔2019〕29号)第一条)。

(二)支持旅游环境建设。完成“厕所革命”新三年计划,经验收达到A级以上旅游厕所标准的,给予定额补助。其中,达到A级的每座厕所一次性补助3万元,达到2A级的每座厕所一次性补助6万元,达到3A级的每座厕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见《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 盐政办发〔2019〕29号)第二条第2段)。

(三)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列入创牌计划的旅游景区(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内同一单位获得不同牌子的,按最高项补助,不重复计算(见《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 盐政办发〔2019〕29号)第三条第1段)。

(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1)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首次被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及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酒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7万元、3万元;首次被评为休闲度假酒店和特色餐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万元;(2)对年度地接市外过夜游客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进行核实奖励,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并在主城区住宿的,按每人次25元予以一次性补助(见《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 盐政办发〔201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