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锡政发(1998)35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无锡市市区1998年度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实施细则》、《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市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无锡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取消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供应新体制是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和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关键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政策,按照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的要求,严密组织,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 (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 在 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其 4倍以上部分,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
职工已分配的住房,仍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执行。
1.1998年 l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但个人出资部分不得低于届时按成本价购房办法计算的家庭应承担部分的一半。
(l) 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的和与补贴面积之积。
(2)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额以市政府每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房价收入比 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以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后补贴比例由市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数字为准。
1998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定为2000元,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职工负担价为600元。
(3) 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和1992年前工龄三项之积。
(4) 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5) 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6) 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 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月补贴额依据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3%确定 (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 ,每年核定一次。
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账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3.三资企业应严格执行锡政发[1987]28号文件规定,按中方职工工资额的27%以上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提取的职工住房补助基金,一部分按政府规定为中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剩余部分可按本方案规定,由工会统筹安排,为中方职工发放购房补贴,也可随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资企业不得再用职工的住房补助基金为少数职工进行无偿分配、房改售房。过去部分三资企业提取的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无偿分配的住房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提出办法,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妥善接轨。
(六)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七)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八)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九)1998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仍为 6%。计缴基数按职工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在1998年l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现行房改成本价售房政策向职工出售,亦可按照本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其它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
(十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三)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十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十五)城市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六)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七)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或兴办职工住房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政策。
四、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十八)继续推进租金改革。从1999年1月1日起,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即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到1.75元,对政府规定暂不出售的公有住房适当控制租金上调幅度。租金调整后,在原住房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在职职工提高0.8个百分点,离、退休人员提高 l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职工工资或离退休费计算。继续对各类租金减免对象实行租金减免政策。职工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分,经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动用该户成员的公积金支付。
(十九)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自1998年12月 1日起,售房成本价增加 3%调整为 830元,现住房折扣调整为 2%,一次付款折扣调整为 8%。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 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其余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十)已取消无偿实物分配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一)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下同) 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二十二)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
(二十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1.已列入拆迂改造范围,户口已冻结的;
2.另有公有住房租用的;
3.校园内的;
4.厅局级在职干部所购的;
5.违反有关规定所购的;
6.私搭乱建、违反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的;
7.经市房改办确认的其它不能上市交易的。
(二十四)职工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所购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格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和向地税部门缴纳5%的综合税费,综合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造成新的居住困难,不得再租住公有住房,不得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十六)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中办交易过户手续,按政府规定交易双方各自交纳有关税费。
(二十七)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住房的管理和维修仍执行《无锡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随住房产权的转移而转移。
(二十八)设立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专门窗口,提供住房信息、咨询、评估、中介等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规范交易规则和税收政策,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九)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三十)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一)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三)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四)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用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多种形式。
七、强化物业管理工作
(三十五)加快改革现行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大力推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小区要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业管理。
(三十六)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资质审查,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努力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搞好住房的维修和住宅区的环境管理,解除居民的购房后顾之忧。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七)本方案市级机关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先行实施,财力有困难的单位可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到位,也可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方案,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三十八)为确保本方案顺利实施,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劳动、人事、银行、建设、房管、土地等部门要抓紧制订、修改相应的政策,积极配合。
(三十九)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四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各项内容分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附表一: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干部:90平方米;
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
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附表二:
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0-150平方米。
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无锡市市区1998年度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仍为6%。计缴基数按职工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职工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为方便操作,各单位可参照1997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工资额作为1998年度公积金缴交基数,月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计算月缴交额一律见分、角进元。
(三)凡1997年属亏损的企业单位,其.缴交率可为3%;凡1997年属于微利、因增加公积金资助会造成亏损的企业单位,其缴交率可为4%;对破产企业,自破产公告之日起,可停止缴交公积金。
二、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和住房补贴。
(一)1998年度市区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75元,其它结构住房的租金标准同时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租金,对可以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统一按修订后的《无锡市民用住宅租金标准》(见附件)核定,1998年度每100基本分值定为1.60元;对按规定不能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和74、76式住房,按原租金乘1.14倍核定;对50?0年代建造的公有住房,按原租金乘1.07倍核定;对建国以前建造的公有住房,仍执行原租金。
(三)住房租金调整后,租金补贴相应调整。1998年度在职职工租金补贴基数按1997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补贴率增加0.8个百分点,调整为2.4%;离退休职工补贴基数按1997年月平均离退休费核定,补贴率增加 l个百分点,调整为3.7%。
上述租金和租金补贴调整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发租金补贴,新调入的职工和军队转复人员参照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租金补贴额核定发放。新增离退休人员应从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按其离退休费的3.7%发给租金补贴。
(五)租金提高后,租住一处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新租金扣除家庭租金补贴后的支出部分,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分别给予减免。对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减免90%;离休职工减免50%;持有总工会发给特困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有二个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摼鸵档羌侵的家庭和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可暂减免60%;有一个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登记证”的家庭和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可暂免60%,有一个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登记证”的家庭和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1.5倍以内的家庭,可暂减免30%。
对离休干部的遗孀,住房租金减免仍按锡委办发(1995)1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原租用两套以上住房的住户,现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其中一套住房的,其余租赁的住房不享受租金减免。
(七)对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份,职工凭户口簿、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房租收据,经无锡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三、关于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1998年度出售砖混一等甲新住房的成本价调整为每平方米830元,砖混一等乙调整为每平方米790元,砖混二等甲调整为每平方米745元。
(二)1998年度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现住房折扣率调整为2%,一次付款折扣率调整为8%。其余工龄折扣、超标设施计价、折旧率和住房的朝向、层次、地段等调节系数仍执行1995年的规定,顶层为坡屋顶的,楼层系数在原基础上增加5%。
(三)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接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接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四)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五)1998年度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折旧年限一律算到1998年。
(六)1998年度出售各类地段的公有住房继续实行最低限价,应付房价的最低限价调整为:一类地段每平方米为210元,二类地段为200元,三类地段为180元,四类地段为l70元,不同层次再按95年规定作适当调节。
(七)1998年度职工购房超过标准部份面积的市场价继续执行最低限价,1990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1200元,1989年12月31日以前的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960元。单位购建住房的实际市场价超过上述价格的,按实际市场价计算。
(八)出售公有住房后,从售房款提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九)凡职工对住房有个人出资的,个人出资必须交到住房产权单位,并提供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据,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一律按个人出资当时的市场价折算面积,并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承认其产权份额。
(十)三代同堂居住一套住房的一般干部、职工家庭,其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的下限可放宽到75平方米。
(十一)1998年度产权单位中报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原已申报,已部分出售的公有住房,其未出售部分的住房,不需重新申报,但必须提供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才能按房改售房政策出售。
(十二)购买本市市区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对具有江阴、锡山、宜兴三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在取得户口所在市房改办未在该市购买公有住房的证明,并经市房改办批准,可在无锡市市区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
(十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原设计建造的底层院落和围墙归购房职工使用,但不属于职工私有,不能任意破墙开门,私搭乱建及拆除。要严格接受管理单位的管理,避免引起邻里纠纷,确保小区文明安全。
(十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安装煤气(液化气)管道所需费用,接市政府规定执行。
(十五)1998年度出售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四、本实施细则未提及的规定,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办理。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无锡市市区民用住宅租金计算暂行标准(修订本)
一、租金计算方法:
计算民用住宅租金应根据使用面积和住房的结构、楼地面、门窗、墙面、顶盖、设施、设备以及所在地段、层次、朝向、环境等因素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租金分数=房屋结构设施条件分×( l土调节系数)
房租单价=租金分数×基本分值
使用面积租金=使用面积×房租单价
每户月租=使用面积租金总和十设备租金
每100基本分值按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计算单位:
1.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取一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2.房租单价:为人民币元,取三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3.房租:取一位小数,见分进角。
三、租金计算标准:
(一)基本分:(基本分/平方米)
项目
|
级次
|
房屋条件和内容
|
结构
|
1
|
一类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全框架
|
大板、轻板、升板
|
2
|
二类
|
砖混结构
|
一等
|
|
3
|
二等
|
4
|
三类
|
砖木结构
|
一等
|
|
5
|
二等
|
6
|
三等
|
7
|
四类
|
简易结构
|
|
项目
|
级次
|
房屋条件和内容
|
计租分
|
楼
地
面
|
1
|
地面砖、马赛克、硬木席纹木楼地板
|
16
|
2
|
水磨石、企口木楼地板、油漆水泥楼地面
|
13
|
3
|
普通水泥楼地面、一般木楼地板
|
10
|
4
|
方砖、砖铺地面、混凝土预制板
|
8
|
5
|
炉渣、素土、乱砖地
|
6
|
门
窗
|
1
|
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带纱钢木门窗
|
16
|
2
|
钢门窗、洋松门窗、钢木门、双面胶合板
|
12
|
3
|
普通木门窗、镶板门、落地长窗
|
10
|
4
|
水泥门窗框木门窗扇、实拼门
|
8
|
5
|
简易木门窗、老式摇梗窗、和合门等
|
5
|
墙
面
|
1
|
高级抹灰、贴墙纸、木墙裙、瓷砖墙裙
|
13
|
2
|
中级抹灰、刷涂料、油漆墙裙
|
11
|
3
|
普通抹灰、板条抹灰、木间壁、毛胚房墙面
|
10
|
4
|
芦席墙、其它简易墙面
|
7
|
顶
盖
|
1
|
高级线角抹灰、胶合板等装饰吊顶
|
13
|
2
|
钢筋混凝土抹灰天棚、板条抹灰天棚
|
10
|
3
|
企口木楼板、水泥槽型板、小梁楼板
|
8
|
4
|
望板、望砖、芦帘反刷、普通木楼板
|
6
|
5
|
芦席、芦帘等
|
5
|
项目
|
级次
|
房屋条件和内容
|
计租分
|
设
施
|
水
电
|
1
|
水电齐全
|
5
|
2
|
电到户、层供水
|
3
|
3
|
电到户、院(幢)供水
|
2
|
4
|
电到户、无供水
|
1
|
厨
房
|
1
|
独用厨房
|
3
|
2
|
和用厨房
|
1
|
3
|
无厨房
|
0
|
卫
生
间
|
1
|
独用卫生间二间套(见注2、3,每增减一件增减2分)
|
10
|
2
|
合用卫生间二间套(见注2、3,每增减一件增减2分)
|
6
|
3
|
独用厕所间(见注2、3)
|
5
|
4
|
层共用倒粪池
|
1
|
5
|
公共厕所
|
0
|
注:
1.厨房是指具备上、下水管道和水盆的。凡无以上设备或有以上设备而为三户以上(含三户)合用的,均不另计厨房设施基本分。
2.卫生间是指其中安装二件套(指马桶和浴缸)上、下水管道的,只安装一件套上、下水管道或仅有排污管道的,按厕所设施计分。
3.马桶是指坐式或蹲式大便器;浴缸是指搪瓷浴缸。其中某一材料次于以上材料或仅为瓷砖贴面大便槽的,相应扣一分。
4.室内私人装修的,按房屋原有装饰、设施等核定分数。凡房管部门或单位出资增设的装饰和设备一律按新条件计算基本分。
5.一套房屋内有两种以上内墙装饰或楼地面者,从低定分,如好的超过百分之七十时,按好的定分。
6.一间房间有几种不同门、窗,按其中主要的或多数的定分。
(二)地段系数:
地段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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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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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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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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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0%
|
说明:
1.一类地段:解放环路以内地区;
2.二类地段:一类地段以外,东至环城古运河以内,西至城西外城河以内(经锡惠桥棗迎龙桥),南至振新路、黄泥洚以内的地区;
3.三类地段:二类地段以外,四类地段以内的地区;
4.四类地段:从锡澄路 l号桥经北新河至广益桥,经江海路折向金匿东路至金塘桥,经南长街至钢铁桥,经金城路至金城大桥,经京杭运河折经梁澳河至鸿桥,经鸿桥路至桃园新村西,沿桃园新村北、产山新村北至惠河路,经惠河路至锡山大桥,经惠山直街、横街至通惠西路,经通惠西路、中路、东路至北栅口立交,经锡澄路至一号桥。整个环线以外的地区。
(三)楼层系数(%)
层次\层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层
以上
|
底层
|
0
|
0
|
0
|
-2
|
-2
|
-2
|
-2
|
-2
|
-2
|
二层
|
|
|
+4
|
+4
|
+4
|
+4
|
+4
|
+4
|
+4
|
三层
|
|
|
|
+6
|
+6
|
+6
|
+6
|
+6
|
+6
|
四层
|
|
|
|
|
+4
|
+8
|
+8
|
+8
|
+8
|
五层
|
|
|
|
|
|
+4
|
+4
|
+4
|
0
|
六层
|
|
|
|
|
|
|
-2
|
-2
|
0
|
七层
|
|
|
|
|
|
|
|
-6
|
0
|
八层
|
|
|
|
|
|
|
|
|
0
|
顶层
|
|
0
|
-1
|
-2
|
-6
|
-10
|
-15
|
-15
|
-15
|
注:
1、底层下有半地下室的,底层楼层系数为0。
2、一户中有使用楼上楼下或跃层式住宅的,楼层系数根据其实际层次分层决定。
3、顶层为坡屋顶的,顶层楼层系数在原基础上+5。
(四)朝向系数(%)
朝向
|
朝南向
|
朝东向
|
朝西向
|
朝北向
|
系数
|
0
|
-1
|
-2
|
-3
|
注:
1、租住整幢房屋的,按房屋座落确定朝向。
2、租住单元住房的,按主要卧房的朝向为准。
(五)环境系数(%)
居住环境
|
系数
|
独门独院
|
院落面积30平方米以上
|
+4
|
院落面积15-30平方米
|
+2
|
院落面积10平方米以上
|
+1
|
独用晒台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
|
+3
|
面积10平方米以下
|
+2
|
老式砖木结构和简易结构房屋内沿口(天棚)净高
|
净高2.7米以下,每减10厘米
|
-2
|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自然地坪15厘米以上
|
-3
|
卧室窗口距公共厕所5米以内的
|
-3
|
有自行车停车间可以停放的
|
+1
|
(六)设备租金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月租金(元)
|
1
|
吊柜及利用空间壁橱
|
立方米
|
0.20
|
2
|
固定鞋柜
|
只
|
0.20
|
3
|
固定书橱
|
只
|
0.20
|
4
|
防盗门
|
扇
|
0.30
|
5
|
换气扇
|
只
|
0.60
|
6
|
封闭阳台
|
铝合金窗
|
平方米
|
2.00
|
钢木窗
|
1.75
|
7
|
凹阳台或挑阳台
|
平方米
|
0.85
|
8
|
无开窗启窗的暗搁和房间内的部分阁楼净高一米以上处
|
平方米
|
0.20
|
注:公私共同出资安装或收取押金的防盗门、换气扇、不计算设备租金。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造的普通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本市市区范围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市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划拨建设用地;
(二)制定住宅建设管理的重要政策;
(三)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起草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分配与落实;
(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计委、建委、国土、财政、税务、物价、市政、供电等相关部门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协助市房改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要会同建设、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增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有效需求,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审核市房改办拟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房改办拟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评审,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要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得转手炒卖。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1997]32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先规划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运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市场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努力推进监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行综合验收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1993]814号),强化对住宅小区的综合质量验收。通过验收合格的住宅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第十六条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以上单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需要拆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实行货币拆迁,以降低成本。
第十八条 取消与住宅建设配套相关的所有经营性收费,对经营性配套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备等配套费用逐步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办法解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中报,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领取销(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预)售。
第二十一条 具有无锡市区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都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双职工家庭年收入在上年度职均收入5倍以下的称为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平均收入按市统计局公布数字为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由中低收入家庭直接购买。购房职工夫妻可以按《无锡市区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规定,向双方所在单位中请住房补贴。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请表须由职工夫妻双方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鉴证;纯居民由所在居委和街道办事处盖章鉴证;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居委和所在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盖章鉴证,报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市房改办开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方能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付款必须大于房价的30%,其余房款在扣除单位住房补贴后,个人和单位按期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政策性住房抵押保险贷款,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住房抵押保险贷款,贷款归还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五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使用本人和同户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申请贷款的,也可按规定以本人和配偶积存的公积金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3个月内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请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凭付款发票以及有关书证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交易过户领证手续。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第33号)和《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阶段,就应做好物业管理的准备工作,通过竞争方式,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超前加入做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同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同,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要遵照房改售房政策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按照规定专门用于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维修管理仍按《无锡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管理,收费标准要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原《无锡市区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出售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无锡市市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无房和人均使用面积在6m2的以下(含6m2)居民家庭。
第三条 对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社会保障住房制度,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由下面二个渠道解决:
(一)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
(二)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低标准的专用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分配以保障居民居住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原则,根据最低收入家庭同户成员按人均使用面积6-10m2为标准分配适当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由政府指令的低廉租金标准。主要根据最低收入线与全市人均收入比和当年租金标准综合确定。
低廉租金标准=最低收入线÷全市人均收入×租金标准
月低廉租金额=最低收入线÷全市人均收入×月标准租金额
第七条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制度。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必须填写《无锡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申请表》,经职工(居民)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居住所在地居委证明,职工由市总工会审核,纯居民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方能由市房产管理局分配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由住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一次。最低收入家庭因重新就业,或子女参加工作或其它原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最低收入家庭时,廉租住房所在管理部门要及时核实情况,收回廉租住房。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申请批准后及时调整租金,按标准租金支付房租。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无锡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机制转换,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逐步建立住房新制度,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职工已分配的住房,仍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财政或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财力有困难的单位可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到位,也可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方案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购房补贴,但个人出资部分不得低于届时按成本价购房办法计算的 家庭应承担部分的一半。
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厅局、地市级干部135平方米。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计算
(一)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的和与补贴面积之积。
职工购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补贴额十工龄补贴额)×补贴面积。
(二)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补贴额以市政府每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
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2-职工负担价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数字为准。
职工负担价=上一年职均工资×4倍/60平方米
(三)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和1992年前工龄三项之积。
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职工负担价×2×年工龄补贴率(0.6%)×92年前工龄
(四)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价平均价定为2000元,1998年度每平方米职工负担价为600元。今后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五)无房职工按职工购房面积标准全额计算购房补贴,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按面积差计算购房补贴。
第六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
(一)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发放。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二)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应由新单位成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第七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月住房补贴额根据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确定 (不合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 ,每年核定一次。
职工住房补贴随职工职级的变化重新核定后发放。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账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第九条 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一)职工购房申请购房补贴应填写《无锡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中请表》。
(二)购房职工应提供下列书证:
1.订购住房的购房合同;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工程住房的,则要提供批准书;
3.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职级证明。
(三)《无锡市市区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报市房改办备案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第十条 职工利用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向市场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分配,发放住房补贴后,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进行无偿实物分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