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005-12-30 苏科计〔2005〕3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大项目验收、面上项目验收、火炬与星火计划项目验收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重大项目是指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其他省专项科技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火炬、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意见报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备案。
第七条 重大项目验收前,须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具体按《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执行。
第八条 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通信方式。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的验收材料:
1.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 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 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重大项目提供);
7. 相关佐证材料。
二、除上述材料外,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有关材料:
1.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
2. 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 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审核。
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对项目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后,由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对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复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 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 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