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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国资〔2018〕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18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督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督,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现将《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国资委

2018年6月4日



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投资各级企业利润分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投资各级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决策、上缴、披露和监督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利润分配、决策和结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利润分配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投资各级企业对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计提规定比例法定公积金后,对全部股东出资予以收益回报的特定经济行为。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投资各级企业利润分配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对等原则。以保障投资人权益为核心,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维护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

2、依法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在制定、修改章程时,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比例、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3、程序规范原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规范利润分配的核算,做到公开、透明、真实,不得人为调节利润。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企业应当与被投资企业建立清晰的资本权属关系,构建有效的财务管理层级,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投资各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常态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财务状况、筹资能力等因素,制定规范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促进企业长期稳健发展。

第三章 利润分配方式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投资各级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