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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的通知
湘税发〔202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等工作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事项办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化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流程、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联动,深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调查、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取得等事项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全省“三高四新”战略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

二、 主要举措

(一)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应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工作机制的对接联络,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不动产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相关问题,共同落实协作工作要求。

(二)不动产涉税调查协作。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需要,可向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调查取证介绍函》,并按规定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介绍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信息。

(三)不动产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人民法院因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需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

由人民法院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询价和税费调查函》,询价函应载明执行案号、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附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相关材料,材料应包含不动产籍号、不动产权利人、坐落地址、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信息。如缺少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准确询价、测算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对已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定向询价及税费测算,并向人民法院反馈不动产计税评估价格、应缴税(费)金额和计算方式、法定纳税(费)义务人、缴纳期限等信息。对未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复函说明情况。计税评估价格及应缴税(费)测算仅作为人民法院处置财产的参考,最终应缴税(费)金额应以拍卖实际成交价计算确定。

(四)不动产拍卖税费信息公示。人民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拍卖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具体包括应缴税(费)金额和计算方式、法定纳税(费)义务人、缴纳期限等信息。交易双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被执行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买受人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人民法院应落实税法关于由相应主体依法承担税费的规定,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不动产拍卖税费缴纳。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人民法院应在拍卖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承担的税费。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

(六)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税(费)申请受偿。人民法院需处置的被执行人不动产被税务部门在先查控的,税务机关应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交人民法院并依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