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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07-19                            苏政办发〔2013〕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事关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江苏"两个率先"进程,是当前亟需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保障我省财政经济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性债务扎口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2〕67号)有关规定,于2013年8月1日前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同级政府性债务扎口审核、融资计划编制、数据统计、管理监督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实行严格的举债审批和预算(计划)管理制度
  自2013年8月1日起,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须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性债务,须经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其所属县(市、区)统一管理。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逐步将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对同级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平衡情况及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三、实行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全省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审核。自2013年8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的,必须提供融资规模控制卡。
  四、加强公益性项目信托理财融资和企业债券管理
  各地、各部门通过信托理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等方式进行公益性项目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