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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88)税征(4)字〔1988〕6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8-11-03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第六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就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登记。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 (附表式一、二)。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移,使用面积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