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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07年11月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2010年11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 2019年9月1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修改 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9年8月28日规定,条款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施行。

  第三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的优秀代表。无锡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四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

  在命名表彰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五条  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会所需费用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四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及劳动模范证书。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对象和条件

  评选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在规定评选年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标准或考核目标的。

  (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对政府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瞒报、谎报、漏报生产事故的。

  (三)工业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四)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 100%的;存在挤占、骗用、套用社保资金行为的。

  (五)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违反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六)单位纳税、信贷等有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未依法纳税、偷逃国家税收并受到查处的。

  (七)不依法组建工会的。

  第九条  劳动模范评选原则与办法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

  (二)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推荐评选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主席团、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核,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审定,并需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遵循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重视选拔有知识,有技能的一线劳动者。

  (四)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和各行业的比例。

  第十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

  (一)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筹备和召开无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审议全国、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批无锡市劳动模范;审议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以及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劳动模范采取评、管结合的原则。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管理。

  (三)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和市(县)、区政府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各地区、部门、单位应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劳